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南昌市异地绿化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0]920号)
南昌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请求核准南昌市异地绿化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洪价行字[201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城市异地绿化费项目已由赣财综[2008]111号文批准同意设立,在全省制定统一收费标准之前,暂委托你们按照《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和《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省人大第十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你市城市异地绿化费试行标准,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在正常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化率要求,如遇特殊情况,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其绿化率可以低于国家的规定。但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补足绿化面积。项目法人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应向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异地绿化费,由收费单位代为补足。
三、城市异地绿化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专用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