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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六、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和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09〕257号),凡商品住房达到规定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2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并将预售许可房源和预售方案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布。让购房者了解住房建设进度、预售房套数、户型面积、价格及交付时间等信息。要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利润率控制在12%以内,备案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备案价格涨幅不得超过5%。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预售管理,不得分层、分单元、分期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取得预售许可前,进行内部认购、发放VIP卡、预售房号及接受团购等。不得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并确保全部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国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内部认购、预售房号、诚信缺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楼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物价、税务等部门进行重点稽查,要求开发企业公示建设成本,对房价进行核实,对违法违规定价等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注销资质证书并清出市场。
  八、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稳定住房价格负总责,要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稳定住房价格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加强正确舆论引导,稳定市场心理预期,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定期发布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监察、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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