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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10〕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和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方式,解决全区15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建制镇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扩大覆盖范围。将低于城市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全部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增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资金、土地、财税、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按照“谁出资建设、谁拥有产权”的原则,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和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各市、县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成2010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实行住房保障和市场调节双轨制,做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限制。根据我区实际,原则上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20%左右,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90平方米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50%左右,用于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140平方米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15%左右,用于解决较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套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控制在新建住房总量的15%左右,用于满足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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