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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
(安政文[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民函〔2006〕156号)规定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豫民文〔2007〕57号)文件精神,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立独立的办公场地,并随着发展的需要,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目前,我市除安阳县、滑县外,其他县(市、区)婚姻登记处均在当地政府行政便民中心办公,存在着场地狭小,政务不公开,无明显标识,当事人隐私权得不到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达标任务;若当地政府便民中心能够按照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提供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政府便民中心办公,避免重复建设。若不能提供相应条件的,应当让婚姻登记机关迁出政府便民中心,并积极帮助解决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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