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和伤病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安排。市直事业单位重点安置四级以上的转业士官、在部队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残疾的退役士兵。
(四)做好统筹异地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在本辖区内易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在异地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并经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以实行异地安置。对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统筹安置的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办理落户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挥应有作用。针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1号)精神,积极组织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引导复员退伍军人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参加培训。二是各级农业部门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对复员退伍军人优先安排项目,优先安排培训,优先推荐就业。三是搞好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申报表》,并统计好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和就业情况。四是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五是对有文化、懂技术、有专业、会经营的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其创办经济实体。六是对优秀农村退役士兵,要推荐其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七是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骗取或伪造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不按时报到,又不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
(七)积极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退伍安置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分得下去、上得了岗,不得安排到破产倒闭的企业,要尽力分配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并能够落实“社会保险”,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让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关待遇,达到同工同酬。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若三年后因企业改制、破产、停产原因下岗的,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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