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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的通知
(安政文[2009]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是职业病防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冶金、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煤炭、矿山、医药、化工、橡胶、电子、电力、机械制造、电镀、蓄电池、纺织、建材、水泥、制鞋箱包、农药、烟草、石棉、电离辐射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高温、噪声、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建设项目,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
  二、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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