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执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档发〔2009〕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各地、州、市档案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
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2008)已于2008年9月1日发布实施。为了统一规范执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标准,明确有关条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标准,需明确的问题:
1、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封面右上角加盖档号章。档号章内容包括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档号章外形尺寸见《会计档案案卷格式》图A2(a、b)。
2、会计账簿:
(1)活页帐簿加封面,封面内容包括案卷题名、档号、保管期限。
(2)订本帐簿应在帐簿启用及接交表的右下角空白处标注保管期限。
(3)不同期限的会计账簿不能装入同一档案盒内。
3、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封面使用原有封面,封面内容增设档号及保管期限。
4、会计账簿和其他类会计档案在每盒内需填写盒内目录(具体内容见附件),以方便查找。会计档案盒正面的案卷题名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5.2.2.2要求拟写。
5、会计档案卷内目录中最后一条条目在填写页号项时,应标明起止页号。
二、装具要求:使用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符合《会计档案案卷格式》要求的会计档案卷盒、表格,项目设置、规格、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希望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标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联系。
附件:会计档案盒内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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