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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执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执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档发〔2009〕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各地、州、市档案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

  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2008)已于2008年9月1日发布实施。为了统一规范执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标准,明确有关条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标准,需明确的问题:

  1、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封面右上角加盖档号章。档号章内容包括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档号章外形尺寸见《会计档案案卷格式》图A2(a、b)。

  2、会计账簿:

  (1)活页帐簿加封面,封面内容包括案卷题名、档号、保管期限。

  (2)订本帐簿应在帐簿启用及接交表的右下角空白处标注保管期限。

  (3)不同期限的会计账簿不能装入同一档案盒内。

  3、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封面使用原有封面,封面内容增设档号及保管期限。

  4、会计账簿和其他类会计档案在每盒内需填写盒内目录(具体内容见附件),以方便查找。会计档案盒正面的案卷题名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5.2.2.2要求拟写。

  5、会计档案卷内目录中最后一条条目在填写页号项时,应标明起止页号。

  二、装具要求:使用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符合《会计档案案卷格式》要求的会计档案卷盒、表格,项目设置、规格、质量要求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希望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标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联系。

  附件:会计档案盒内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会 计 档 案 盒 内 目 录

  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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