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第2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二、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对国外投资的企业、对国外支付款项的企业,在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各市局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提前告知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做好企业填报报告表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填报。
有关“金税三期”录入说明另文下发。
附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写说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 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 系 电 话:
受 理 日 期:
总体要求及说明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105条: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
六十条和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如果“是”,则填写《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表七内容;如果“否”,则不填本报告表。
(二)“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是/否)”? 如果“是”,则填写《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八内容;如果“否”,则不填表八。
(三)“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是/否)”?如果“是”,则填写《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七和表九内容;如果“否”,则不填表九。
(四)“存在(一)、(二)、(三)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则填写《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表九的所有报表内容。
二、本封面填写要求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三条。
(二)适用的企业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
(三)填写规则
1.由纳税人填写部分:
(1)“所属年度”:填写报告的关联业务往来事项的所属年度。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法定代表人”:填写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5)“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负责涉税事宜部门或人员的电话号码。
(6)申报日期:填写向税务机关递交此关联业务往来事项报告表的日期。
2.由税务机关填写部分:
(7)“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负责日常管理该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名称。
(8)“受理税务人员”:受理此申报事项的税务人员姓名。
(9)“联系电话”:受理该申报事项的税务部门的电话号码。
(10)“受理日期”:填写收到纳税人此关联业务往来事项报告表的日期。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无
(二)表间关系:
1.“所属年度”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税款所属期间”中的“年度”保持一致。
2.“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关联关系表(表一)
关联方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国家(地区)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关联关系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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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三条。
二、适用的企业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
三、填写规则
1.“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2.“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3.“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4.“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