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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评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本单位民主推荐产生。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然后,将被推荐对象的事迹及相关材料、民主推荐情况一并报县(市)区及相关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机构。
  (二)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单位及相关系统的劳动模范评审机构要认真审核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及相关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三)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审议后,确定推荐人员并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办公室。
  (四)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并上报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办公室审核。
  (五)我市推荐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名单将按豫政〔2009〕15号文件要求,在《安阳日报》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提出意见。
  (六)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审批。
  四、评选要求
  评选表彰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并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劳模评选条件、程序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评选。
  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民和科技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农民所占的比例不低于评选劳模总数的50%,科技人员应占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要注意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先进典型。要注意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都占有适当的比例。
  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和纠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的不正之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推荐为劳模候选人时,须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工会、人口计生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评选党、政、群机关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被推荐的候选人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有管理权限的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以模范人物为榜样,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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