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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受托的运管部门发放《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证书》,双方签订《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双方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计税依据,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经过定额典调后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货物运输业:按照运输车辆的载重吨位核定本地区统一的月营业额。

  (二)旅客运输业:根据运输车辆的车型、行车线路、行车里程、票价、载客定员、月工作时间等确定统一合理的月营业额。

  上述运输车辆月营业额,须由市局报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核后执行。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月营业额的调整期限至少为一年。

  第八条 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照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核定应纳税额(详见附件: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

  第九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车辆的月应纳税额=核定的月营业额×综合征收率

  第十条 发票开具

  核定征收纳税人需用发票的,按照现行规定持相关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窗口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代征税款计算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车辆,由运输管理部门代征其应纳税款(以下简称代征税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核定征收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月或按季结算,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核定征收货物运输业纳税人需缴纳的税款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结算期内应纳税额之和减去结算期内纳税人开发票时已缴纳的地方各税金额后的差额(以下简称定额差额)。计算公式为:

  定额差额=核定的结算期内应纳税额之和-结算期内已缴纳的地方各税金额

  (二)核定征收旅客运输业纳税人每月需缴纳的税款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月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代征税款缴纳期限及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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