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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第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不含大连):

  现将《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省交通厅。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道路运输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辽地税流[1999]101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31号)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道路运输劳务、取得运营收入,应在我省境内缴纳道路运输业相关税费,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单位及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相关税费(以下简称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

  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都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纳税人),可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委托车籍所属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代征其应纳的道路运输业税收。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及其车辆的名单和自用车辆等免税车辆的名单,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运管部门,由运管部门据此不予代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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