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农”资金的使用。对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形成风险的“三农”贷款,由县(市)、乡(镇)、村协助农行清收,逾期后仍不能归还的,则启动“三农”资金,对形成的“三农”风险贷款本息暂时由“三农”资金调剂,农行要将有关“三农”风险贷款清单和借据复印件交当地政府,债权暂时转移到当地政府。对于该部分“三农”风险贷款,对外必须仍以农行的名义进行清收,工作组由县(市)政府和农行组成,依法催收。农行不应因县(市)政府“三农”资金对“三农”风险贷款的补偿和调剂,而对“三农”风险贷款怠于清收。县(市)政府和农行应建立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关系,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三农”资金管理办法,严防将“三农”资金变相变为担保资金。具体程序各县(市)政府与农行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三农”资金补偿调剂标准。“三农”风险贷款的补偿调剂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制定。原则上为“三农”贷款发生风险时,风险贷款比例2%以下的,补偿调剂额为风险额的50%;风险贷款比例为2%-3%的,补偿调剂额为风险额的40%;风险贷款比例为3%以上的,补偿调剂额为风险额的30%。
风险比例=(当年新增“三农”风险贷款/当年“三农”贷款年平均余额)×100%。
当年“三农”贷款年平均余额=当年“三农”贷款月末余额之和/12。
(三)“三农”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当“三农”贷款发生风险,经核实汇总后,由县(市)农行填制“三农”资金补偿调剂申请表并附有关清单、复印件 ,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交市农行审查,再由市农行送交各县(市)“三农”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工作于当年12月25日之前完成。
(四)“三农”资金的拨付。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县(市)“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后,于12月31日之前,直接全额拨付给县(市)农行。
(五)“三农”资金的回拨机制。农行和县(市)政府应加大对“三农”风险贷款的清收力度,不断探索和改善清收措施。对于清收回的“三农”风险类贷款,应同额回拨“三农”资金。双方要将工作重点致力于金融环境和诚信环境建设上来;致力于“三农”贷款优秀农户和优势项目的筛选和推荐上来;致力于“三农”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上来;致力于“三农”资金保值增值上来。防止任何一方因对“三农”资金的片面理解和运作给整个“三农”事业带来负面影响。对违反各县(市)政府制定的“三农”管理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串用、挪用“三农”资金等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三农”资金全额收回。
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确保“三农”风险贷款补偿调剂工作正式启动,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送市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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