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资金补偿与调剂的对象是发放“三农”贷款的安阳市各县(市)的农行。
四、“三农”资金的来源
2009年“三农”资金的初始来源:由各县(市)财政安排,并根据当地实际可在市政府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市政府鼓励各县(市)制定乡(镇)、村入资“三农”资金的办法,充分发挥乡(镇)、村在服务农行“三农”贷款工作中的优势作用。
各县(市)应将“三农”资金统一划缴到县(市)财政部门,统一在农行开设指定专户,由“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使用。3月底前,汤阴县财政要拿出人民币250万元初始资金,其它县(市)财政要拿出人民币500万元初始资金,并且要落实到位。
2009年度以后“三农”资金的筹集与补充:各县(市)应根据上年度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及“三农”贷款增长额与幅度,本着及时补充、逐年增加的原则,由县(市)“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合理确定,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五、建立和完善“三农”贷款推荐、评价、清收机制
“三农”贷款发放与收回的决策权归属农行,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干涉和阻碍。县(市)、乡(镇)、村要从打造优良信用环境入手,为农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乡(镇)、村及有关部门要立足培育规模化畜禽养殖、高效特色农业、农户多种经营等特色产业,紧紧围绕“三农”需求认真筛选“三农”贷款投入对象,乡(镇)、村两级要严格把关,逐级筛选,积极引导“三农”贷款向优质特色产业聚集,大力培育专业村、专业户和优势产业群;优先把发展前景好、经营效益高的优良农户和优质项目推荐给农行,由农行自主选择,独立放贷。各级政府要与农行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积极支持农行进行“三农”贷款程序的再造和减化,努力减少农行“三农”贷款人力成本,提升“三农”贷款发放效率。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向农行反映有关借款户的有关变化情况,对逾期30天的贷款,乡(镇)、村应积极主动配合农行约见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市政府鼓励各县(市)开展农行“三农”贷款优秀示范乡(镇)、村评比活动。鼓励各县(市)政府将农行“三农”贷款指标纳入对乡(镇)、村目标考核体系。
农行要加大对当期无“三农”风险贷款乡(镇)、村的贷款支持力度;减少对金融生态环境差的乡(镇)、村的贷款投放,并暂停受理该乡(镇)、村推荐的“三农”贷款。
六、“三农”资金的运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