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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农行“三农”风险贷款补偿调剂资金的指导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农行“三农”风险贷款补偿调剂资金的指导意见
(安政[2009]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有效利用农行支农信贷资金,切实缓解“三农”融资困难,确保农行服务“三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设立农行“三农”风险贷款补偿调剂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县(市)、乡(镇)、村各级政府要以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活跃经济主体为重点,以当前县域农民和各类涉农个体经营户的金融需求为突破口,积极推荐优势项目、信用农户,搭建对接交流平台,扩大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增强合作实效,优化金融环境,切实降低农行“三农”贷款风险,巩固和深化业已形成的良好合作关系,加快形成互利互惠、共谋发展的战略合作格局。
  二、 组织领导
  2009年3年底前,各县(市)政府要成立以常务副县(市)长为组长、县(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法院、财政局、公安局、人行、银监局、农业局、农行等有关涉农部门为成员的农行服务“三农”风险贷款补偿调剂资金(以下简称“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三农”资金管理办法。“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农”资金的组织、实施、使用、指导、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政府金融办。
  三、“三农”资金与贷款的含义与适用范围
  (一)“三农”资金是鼓励农行加大服务“三农”贷款投放力度并对形成的风险贷款给予适当补偿与调剂的地方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是农行向农户、各类涉农个体经营户和小企业提供贷款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农行服务“三农”风险贷款的补偿与调剂性资金。
  (二)“三农”贷款是指农行在安阳市境内,对单户贷款总额1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各类从事涉农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小企业的贷款。
  (三)“三农”资金的适用范围。“三农”资金不是对“三农”贷款的担保,只限用于对农行服务“三农”风险贷款的补偿和调剂,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串用、挪用。每年筹集与补充的“三农”资金只限用于对当年农行新增的“三农”风险类贷款补偿和调剂。当年节余的部分转入下年使用。对同一农户或小企业的风险贷款,只补偿与调剂一次,不重复补偿与调剂。对“三农”风险类贷款的补偿与调剂,只限在筹集的“三农”资金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过“三农”资金余额进行补偿与调剂。如果“三农”资金不足补偿与调剂“三农”风险类贷款,则按结余的“三农”资金与“三农”风险类贷款额的一定比例进行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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