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总额500万元或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带动农户5000户左右;
2能够为农民提供完备的产前技术服务、产中技术指导、产后收购、加工和销售等系列化服务;
3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搞活流通的综合外销功能和较为畅通的国际、国内信息销售渠道,并能够与国内外市场相接轨;
4农机、供销及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做强、做大即与省内外、国内外业务服务接轨为主导。
上述标准占总分值的80%左右,具有规范章程、健全制度和工商局登记手续,占总分值的20%左右。
(二)“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
1资产总额200万元或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带动农户1000户左右;
2能够与农民生产紧密联系,有较为完备的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体系;
3具有畅通的省内外信息、销售渠道,并能够与国内市场相衔接;
4农机、供销及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做强、做大即与省内外、国内外业务服务接轨为主导。
上述标准占总分值的80%左右,具有规范章程、健全制度和工商局登记手续,占总分值的20%左右。
(三)“百先”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
1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农户500户左右;
2能够与农民结合开展生产活动,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3具有较强的销售能力,确保农产品销得出。
上述标准占总分值的80%左右,具有规范章程、健全制度和工商局登记手续,占总分值的20%左右。
(四)验收办法
对于“十强”、“十佳”、“百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采取年初申报备案、年中督导检查、年终考核验收的办法确定。市政府每年组织发改、财政、农业等单位对申报市级“十强”、“十佳”、“百先”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
(五)以奖代补办法及资金用途
对评选出的市级“十强”、“十佳”、“百先”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市政府将分别授予“十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并予以奖补。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70%用于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品牌创建、产品市场认证等,30%用于创办人员奖励。
四、加强领导,切实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领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下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明确相应机构,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切实抓好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为强化责任意识,市政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各级各部门也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件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细化责任,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