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落实政策,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一)加大资金投入。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加大政策激励。一是开展“十强、十佳、百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市政府对“十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百先”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授予“十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并分别予以奖补。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与农业产业化示范乡(镇)和特色农村经济先进乡(镇)建设相结合。凡是申报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乡(镇)和特色农村经济先进乡(镇)的单位,每年至少要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2-3个,合作社覆盖面积要占到本乡镇60%的优势产业和40%特色种植农户,且要有1个以上的“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或2-3个“百先”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与畜牧业补贴相结合。享受标准化生猪补贴等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公司,必须带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否则将取消其享受及评选资格。四是农机、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农机、农村超市专项国家补贴和市农机、供销系统有关扶持政策。
(三)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一是在项目申报与实施上给予倾斜。对国家、省、市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实施。二是落实有关金融政策。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用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要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及其他涉农经济活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保护。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安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验收程序及以奖代补办法
(一)“十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