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听证和公示。
三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
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