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安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外,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人事、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投诉电话、电子信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行政执法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
  第八条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