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产业〔2010〕808号)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省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投资管理工作,规范尾矿库项目建设,经与省环保厅、省安监局沟通协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颁布之前,对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贵金属采、选、冶一体化矿山开发项目,仍按照《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的权限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对于现有矿山企业的接续尾矿库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有色地质二里河铅锌矿长沟尾矿库项目和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何家沟尾矿库项目经我委办公会审定,已具备核准条件,请宝鸡市和商洛市发展改革委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办理核准手续。
三、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核准程序,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保障公共利益、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防范措施等方面严把审核关,并加强项目的监管工作。积极开展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加快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实现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
四、尾矿库项目的环评批复手续按照“同级核准、同级审批”的原则要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尾矿库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批程序仍按照《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和《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项目报告制度,在项目核准后,及时将核准项目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