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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区农贸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市场投资、物业管理、场地和设施出租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是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事务进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者依法应履行下列具体责任:
  1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出租、经营市场摊位、店铺。
  2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实施市场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并协调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3协助市场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做到场内经营户证照齐全,亮照经营;督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备案等制度;对经营户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广泛开展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等创建活动。
  4负责市场内交易商品划行归市,整齐摆放;按照规定设置消费者投诉站和公秤处,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5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监测设施和设备,配置专(兼)职检测人员,对市场内食品和农副产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上市商品质量安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6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备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做好强制检定工作,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负责维护场内及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7及时通知场内经营者市场迁移、转让、转租或关闭等重要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鼓励市场开办者积极参与文明市场、样板市场等评比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摊位、文明经营户的市场内的各类评先创优活动,提高市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四)农贸市场内经营者职责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是指农贸市场中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市场内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行政管理机关在办证、收费、政务信息公开、保障公平交易、保障安全、处理纠纷等方面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市场开办者为其经营提供正常环境、条件、服务。市场内的经营者依法应履行下列具体责任:
  1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2服从相关执法部门执法,按有关规则和约定,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市场服务管理。依法缴纳税费,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诚实守信。
  3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场外交易,店牌、广告、雨篷等设施的设置须符合市容管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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