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提供含有农贸市场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产面积测量报告、移交文件等资料。国土部门为接收单位依法办理用地登记证。接收主体持相关资料依法办理农贸市场房屋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接收主体的农贸市场。接收主体按照农贸市场规划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其功能正常发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农贸市场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四、理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体系
(一)管理体制
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突出属地管理,理顺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农贸市场管理责任。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
积极探索市场主体自我管理的途径,引导、支持市场行业协会对农贸市场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的自律作用。
(二)管理职责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互相配合,对农贸市场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
各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向所辖街道办事处分解下达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协调、领导、监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专项整治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协调查处取缔非法市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本辖区农贸市场的检查、考评;履行农贸市场其他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负责各职能部门与农贸市场的联系沟通工作,服务和监督执法部门,服务和监督市场开办者依法经营;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按规定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农贸市场干净、整洁;督促和指导农贸市场建立消费申诉、计量投诉等工作制度;督促和依法纠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倡导推行文明经商,监督实施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等制度;实行划行归市,制止出摊占道;监督农贸市场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规范车辆停放;依法履行城区农贸市场其他管理职责。
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协助维护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协助做好农贸市场的卫生防疫、防病等基础工作;发现和报告社区内各类违反农贸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农贸市场开办者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