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资金或政府委托代建的农贸市场建成后,建设单位向接收主体进行移交。接收主体为安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接收主体要确保农贸市场的性质、功能不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程序
1规划程序。
在含有农贸市场的地块使用权出让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安阳市农贸市场布点规划》标明农贸市场建设位置、建筑规模或用地规模等内容,并在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按规划条件书的要求,在规划图中注明农贸市场建设位置、建筑规模或用地规模等技术经济指标。对不符合规划条件书中确定的农贸市场指标要求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用地程序。
对含有应建农贸市场的招拍挂地块,根据规划明示该地块中的农贸市场要求建设,对农贸市场用地不出让的,在合理核定招拍挂底价和起始价后,由土地竞得人按建设条件、政府委托要求建设。
对单独出让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土地以招拍挂方式进行供地,由土地竞得人按照招拍挂文件要求建设,不得久拖不建、擅自降低标准、擅自改变项目功能。
3建设监管程序。
建设单位在报批农贸市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在设计图中注明农贸市场的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按《安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政府委托建设农贸市场的,在通过农贸市场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后,审批开工之前,接收主体与建设单位签定《安阳市农贸市场委托建设合同》,明确农贸市场的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设单位持《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报建,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农贸市场建设任务。
农贸市场的建设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等。施工队伍应当合格,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小区附属农贸市场可随小区整体办理相关手续,独立建设的农贸市场应单独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建设单位建设完成后,应当通知市市场体系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部门,应核查市市场体系建设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或文件。
4政府投资农贸市场的移交管理程序。
政府委托代建的农贸市场建成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当及时接收项目。移交后建设单位与接收主体签署农贸市场移交确认文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保修期限内承担农贸市场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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