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创新服务站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明确和持续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基础;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与信息网络设施;
4、有2 名以上参加过省中心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创新服务站在分中心指导下,主要开展以下服务工作:
1、负责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科技人才和专家、实验基地、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等各类信息的搜集、筛选与加工,每月向总中心、分中心提交2条以上相关信息;
2、负责面向企业组织相关讲座、培训、推介、交流等活动,指导企业使用总中心、分中心各类资源;
3、配合省、市中心提供相关产学研对接、技术咨询、可行性论证、投融资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4、承接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其他创新服务站的交流与合作;
5、其他与“科技路路通”相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 创新服务站须保证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进行信息发布:
1、所搜集的信息未经核实;
2、委托方未出具委托函;
3、委托项目知识产权权属界定不清;
4、涉及国家秘密及单位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科技路路通”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科学诚实,尽职尽责;
2、应当建立符合本区域和本机构特点的、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并具有落实措施;
3、应当制定明确的业务工作流程,建立规范、完整的业务档案,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4、仅接受专业服务能力范围内的工作;
5、应当保护客户秘密和知识产权,维护“科技路路通”各成员信誉,避免不正当竞争;
6、分中心、创新服务站应设立固定的联络员,保证服务渠道的畅通;若更换联络员,须及时向上一级中心提供所更换联络员的信息;
7、要定期选派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