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科技路路通”交易中心、信息中心、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
6、负责“科技路路通”服务总网和科技成果、技术需求、专利和技术标准、科技文献、大型仪器和设备、科技人才和专家、科技政策法规、实验基地、中介机构、投融资机构等“一网十库”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7、负责“科技路路通”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与分析;
8、承担“科技路路通”的对外宣传工作,并协助联系国家、各市、相关部门及行业系统的平台建设与联动服务工作。
第三章 分中心
第七条 分中心是区域性“科技路路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由各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并指定具体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工作。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八条 分中心接受省中心业务指导, 主要开展以下服务工作:
1、负责建设与运营“一站式”服务窗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的信息登记与咨询、政策咨询等服务;
2、负责建设、管理和考核本区域创新服务站;
3、协助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培育科技中介服务团队;
4、协助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组织本区域各类创新要素对接活动;
5、协助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6、协助省中心开展“科技路路通”服务总网和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等“一网十库”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提交分中心的相关信息,审核本区域创新服务站提交的相关信息,并在规定工作日内提交至“科技路路通”服务总网;
7、协助省中心开展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的组织工作;
8、协助省中心组织的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其他分中心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创新服务站
第九条 创新服务站是“科技路路通”创新创业服务的驿站,主要分为产业集群类服务站、中介机构类服务站、高校院所类服务站、区域综合类服务站等四大类。由相关科技园区、孵化器、产业协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等主办,经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牌,并报省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