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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


  (二)认为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三)认为不宜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可以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办理;

  (四)认为不宜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且不能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单位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议案工作机构告知提议案代表。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与沟通,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建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专门委员会建议将代表议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需要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督促办理工作。

  下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结果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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