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经征求领衔代表同意,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办理;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大会秘书处应当告知提议案代表。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代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协助。
第十六条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代表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的,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
第十七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代表要求撤回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
第十九条 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并且提出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意见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并且提出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意见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在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后,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议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