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
第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核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告。
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代表中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大会秘书处报送的代表议案进行审核和审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与代表议案内容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厦门海事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提出代表议案的领衔代表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进行审议,并且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所提出需要解决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的,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并且由其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
(三)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况的,决定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