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四)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有关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重大事项;
(九)
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
代表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议案,一般应当同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有条件的还应当附电子文本。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组应当在闭会期间做好代表议案的准备工作。组织代表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努力提高议案质量。
第九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并且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并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拟向大会提出议案的,可以先将代表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工作机构或者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议案工作机构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截止时间之前,将代表议案转交大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