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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于2009年2月16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2009年2月16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
(2009年2月16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以及代表提议案权的保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四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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