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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9]11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测绘单位:

  按照国家测绘局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和《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测办[2009]46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复审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资质管理是加强测绘市场监管、促进测绘行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复审换证工作放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大局中统筹安排,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出台一系列促进行业发展的举措,树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努力为创造和谐测绘的新局面,促进我省测绘行业和地理信息产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复审换证工作的程序

  甲级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和《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我厅初审,我厅经初审认为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标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含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纸质《测绘资质申请表》)和初审意见报国家测绘局进行审查。国家测绘局将审查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收回旧的《测绘资质证书》;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查的甲级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家测绘局提请一次复查,对有效期届满且经复查仍未通过的甲级测绘单位,依法给予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乙、丙、丁级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和《标准》,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州局初审,市州局经初审认为符合测绘资质标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含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纸质《测绘资质申请表》)和初审意见报我厅进行审查。我厅按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将结果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收回旧的《测绘资质证书》;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查的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可以向我厅提请复查,对有效期届满且经复查仍未通过的单位,依法给予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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