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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考核办法
  (一)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否决:
  1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包括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经济损失事故等);
  2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值的;
  3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到位的;
  4瞒报、漏报事故的责任单位及对所属单位瞒报、漏报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主管部门。
  (二)计分办法。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重视情况占10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及经费落实情况占12分;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占6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占8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隐患整改与专项整治工作占12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占10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占10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占10分;安全生产培训与宣传教育工作占10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占12分。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我考评与市检查督导相结合、核查资料与现场抽检相结合、半年考核与年终考评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考核。
  五、奖罚办法
  (一)荣誉奖励。年终对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且获得县(市)或区排序前二位的,市属有关委局,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和市属有关企业排序前三位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先进单位”称号,同时授予目标责任保证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二)物质奖励。对目标责任保证人及有关人员的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1五县(市)排序前二位的,分别奖励目标责任保证人5000元和3000元(人民币,下同)。
  2开发区及四区排序前二位的,分别奖励目标责任保证人5000元和3000元。
  3市属有关委局按有无下属企业分两组排序,每组排序前三位的,分别奖励目标责任保证人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4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及市属有关企业排序前三位的,分别奖励目标责任保证人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5对获得通报表彰的县(市、区),市属有关委局(企业),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及市属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各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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