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灵活运用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金融机构要根据创业主体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积极推出各类理财业务,帮助企业归集、调拨、灵活使用现金资产,减少闲置资产占用。
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民创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一) 各金融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为创业主体提供高效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各自特点,制订支持全民创业的细则和具体办法。建立和完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对全民创业在信贷准入、信贷审查程序等方面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绿色通道。根据创业行业、产业的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程序,质押贷款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3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10万元以下担保类贷款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转请。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利用贷款向创业人吃拿卡要的,建议给予严肃处理。同时,根据创业主体的融资需求和现金流特点,设定合理的授信和还款方式,可采用分期定额、利随本清、附加宽限期等还款方式。
(二)金融机构要主动配合担保公司拓展业务,放大担保倍数,提高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对于创业主体进行互保、联保和以不动产作抵押的贷款申请,要积极受理。对初创型、有担保抵押的小企业,可取消连续财务记录、企业注册资本等硬性规定。对于以技术专利权、商标著作权等低风险担保方式申请办理质押贷款的,要放宽审批权限。担保公司要合理设置反担保条件,固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固定资产抵押登记部门要合理设置有效抵押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创业人负担。
(三)改善资金结算服务。要充分利用金融系统资金汇划安全、及时的特点,进一步改进人民银行大额、小额支付系统,扩大手机银行、电话支付银行的覆盖面,为创业型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快速、准确、安全的资金结算服务,减少企业在途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将大、小额支付系统延伸到农村乡镇,加快资金流转速度。
(四)拓展银行卡服务领域。推动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不断完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支持和鼓励自主创业的商业零售、餐饮、宾馆、通讯、物流、美容、建材类商户使用POS机具结算资金,成为特约商户。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要全部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扩大ATM机、POS机等机具在农村地区的摆放面,方便农民银行卡的普及和使用,为农民创业提供良好的用卡环境。大力开展电子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新型服务方式,在乡镇企业推广电话银行支付工具,丰富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方式,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方便企业和农民工异地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