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丙、丁级资质单位质量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考核评分 |
体系建立(10分) | 建立与测绘资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 5 | |
质量管理体系适用、有效 | 5 | |
体系运行(25分) | 按合同、设计等有关要求组织生产 | 5 | |
制度覆盖测绘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 5 | |
有测绘质量技术负责人 | 5 | |
配备1人以上专职质检人员(丁级可兼职) | 5 | |
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制度 | 5 | |
岗位职责(15分) | 有一名领导分管测绘质量工作,有岗位责任制 | 5 | |
明确质量负责人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 5 | |
开展质量专题培训 | 5 | |
质量管理(30分) | 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实施,记录完备 | 5 | |
生产人员参加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5 | |
所使用的仪器器具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 5 | |
质检人员均经过质检培训,持证上岗 | 5 | |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技术规定、遵守先设计后施测的原则 | 5 | |
主动征求用户意见,做好服务工作 | 5 | |
质量业绩(20分) | 在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授权的专门质检机构检验或者市州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定中,质量合格 | 15 | |
获得测绘质量奖励 | 5 | |
总 分 | | 100 | |
湖南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
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甲、乙级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进行考核。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丙、丁级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的考核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见附件2),标准包括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保密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的考核,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得少于2次。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八条 考核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现场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填写《湖南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考核表》(见附件1),由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九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含)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合格证书,作为测绘资质单位年度注册的必备资料;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三个月后组织重新考核。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中依法予以缓期注册、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考核中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南省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考核表
基本情况 | 单 位 | | 法人代表 | |
地 址 | | 邮编 | |
档案分管领导 | | 保密分管领导 | |
档案管理人员 | | 保密管理人员 | |
资质等级和证号 | | 联系人 | | 电话 | |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名 | |
考核人员签 名 | |
考核总分 | |
考核结论 | |
考核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