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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9)市气象应急服务队。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挂牌在市气象局,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气象信息应急服务等工作。

  (10)市环境应急服务队。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挂牌在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由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构成,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环境事件的现场监测,并提供环境质量和污染变化的预测预警等技术保障工作。

  (11)市燃气应急保障队。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建,挂牌在市燃气集团,以市燃气集团维护分公司为主体,市燃气集团安装工程公司为辅,承担受损天然气设施抢修恢复、保障天然气供应等服务。

  (12)市战勤保障队。由重庆警备区司令部、市公安消防总队牵头组建,挂牌在国家(重庆)陆地搜救基地,主要由重庆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应急救援分队、市公安消防总队战勤保障大队构成,承担一线救援队伍的车辆装备维修、基本生活设施搭建、饮食饮水等保障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情况、易发多发灾害事故类型及救援资源等实际情况,参照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组建模式和管理体制,组建本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委员会以行政区域内民兵为主体,分别按不少于150人、50人的要求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三)组织指挥体系。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常态管理机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即转为现场救援组,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8支市应急救援队和1支市应急救援综合保障队的牵头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挥本专业救援方向的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包括执行增援任务的应急队伍)在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全市各级各类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响应等级,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机构的指令立即集结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同级行政区内驻军部队(含预备役部队)支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按有关规定协调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同级行政区外部队(含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援的,统一由市政府提出(区县则先向市政府请示),重庆警备区予以协调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同级行政区内驻军部队提出支援请求,并通报同级军事机关。抢险救灾需动用军用直升机的(符合军区规定的条件),由市政府提出,重庆警备区予以协调办理。驻渝部队(含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级以上应急现场指挥部赋予具体任务,独立开展抢险救灾行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任务部队做好后勤、医疗等必需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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