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气瓶充装站应及时将报废气瓶送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气瓶检验站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鼓励充装站与任一持证的气瓶制造单位订立协议,由气瓶制造单位用“以旧换新”方式将已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折价回收处理,确保其不再流回使用。不得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转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包括废品收购站),避免重新流入使用。
(六)各气瓶检验站要配合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的规定周期和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和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对按照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螺丝瓶”,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不得再予检验出站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要承担气瓶事故的相应责任。严禁对上述报废气瓶进行修理、改造和翻新,一经发现,应当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并吊销气瓶检验许可。
各设区市局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局特设处报告工作进度,省局将对“两站”治理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
附件: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持证充装站数量(个)
| 持证检验站数量(个)
| 持证气瓶充装人员数量
(人)
| 持证气瓶检验人员数量(人)
| 取缔充装站数量
| 取缔检验站数量
| 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数量(只)
| 检验气瓶数量(只)
| 报废气瓶数量(只)
| 发出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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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气体气瓶
| 液化气体气瓶
| 液化石油气瓶
| 溶解乙炔气瓶
| 特种气瓶及其他
| 总
计
| 永久气体气瓶
| 液化气体气瓶
| 溶解乙炔气瓶
| 液化石油气瓶
| 特种气瓶及其他
|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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