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治理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措施,明确目标。设区市、县(市、区)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责任制,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治理工作可分为宣传部署、企业自查、检查治理和总结验收等阶段进行,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工作步骤和进度要求,并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设区市、县(市、区)局要将此次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等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领导和重视。同时,对外要争取当地安监、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支持,对内要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牵头、执法等相关机构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内外联动。工作中,各地还要加强地区之间的工作联动,整体推进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要巩固完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气瓶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在巩固完善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设区市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气瓶充装站开展探索分类监管机制试点,对不同种类、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水平的充装站,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并积极探索采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气瓶安全管理,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同时,积极引导、鼓励气瓶充装站规模化经营和联锁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相当规模且已经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站,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可由充装单位设立气瓶检验站检验自有气瓶。各地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经验,研究气瓶检验工作的有效监管方式,探索气瓶充装、检验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并推进气瓶分类监管新模式的建立。
(四)要加强宣传,推动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和广大瓶装气体用户宣传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并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推动“两站”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各气瓶充装站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充装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按照GB 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应报废处理。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应针对按GB 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俗称“螺丝瓶”),制订气瓶报废和更新计划,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或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的超期未检螺丝瓶,不得进行检验,应进行报废处理;对制造标志模糊不清但仍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螺丝瓶,可使用至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2011年9月底)前进行报废处理。各充装站的气瓶报废更新计划应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地应确保2011年9月底前实现螺丝瓶全部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