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清查的范围;清查的组织;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清查责任人员的奖惩办法等。清查制度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年终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年度中间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清查和重点清查。
(二)全面清查应当包括财产清查、核实债务和确认净资产;专项清查应当至少包括对货币资金、债权、库存材料、有价票据的清查,对金融借款、应付预收款项和应交税金的核实;重点抽查由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抽查对象。
(三)每次清查均应成立清查小组。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体负责单位清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清查程序:
1、制定清查方案。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拟定清查日、清查对象、清查目的、清查方法、清查小组成员,并报单位负责人审定。
2、确定账面数额。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组织会计核算至清查日,确定清查对象的账面数量和账面金额。
3、进行实物盘点。清查小组对清查对象实点后进行账实核对,并制作清查报告表。
4、查明差异原因。查明账实差异和存货质价差异及其原因、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储备情况、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出现的账实差异和存货质价差异,应当由清查对象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说明原因,并经清查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查证。
5、报告清查结果。清查小组根据清查结果制作清查报告,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6、清查处理决策。由单位负责人按相应授权规定根据清查报告表和清查报告,研究清查结果的具体处理办法。
7、实施账务调整。会计机构对清查差异按有关规定的具体处理办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清查对象,分别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清查实点:
1、现金、有价票据和实物资产的清查,应当采用实地盘点法。
2、银行存款账实不符的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发生的未达账项采用核对法。
3、外埠资金、债权、应付款项、固定资产基金、已归还投资等可采用核对法。
4、事业单位计提、摊销、经营成果等清查对象,一般应当采用重新计算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通过财务会计分析评价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揭示财务活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改善管理提供方向和线索;通过财务会计分析检查预算完成情况,考察管理人员的业绩,为完善激励机制提供帮助。
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应当明确分析的组织程序具体应当包括:
(一)确定分析目的,制定分析计划。分析计划应当根据分析目的来确定财务会计分析的范围、采用的分析方法和资料来源。
(二)搜集数据和信息。
(三)根据分析目的,采用相应的方法,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加工整理。
(四)提出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分为内部使用的财务分析报告和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的基本格式包括:
1、标题。列示单位名称、时间、分析对象。
2、正文。主送单位(或单位领导人)写在标题下一行的顶格处,导语:主要概述分析对象的基本情况,用数据和指标进行概括说明,为下文的分析打好基础。主体:通过分析数据,联系财务活动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归纳、论理,从复杂的诸因素中,分析出本质的关键原因。
3、结尾: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建议。
4、附件:指附在财务分析报告之后的会计分析表。
5、落款:在正文末尾的右下方注明写作日期并加盖公章。
财务分析报告的文字应当做到中心内容突出、语言精炼、表达准确,层次分明。
第五章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会计电算化系统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控制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度、会计软件应用管理制度、会计软件操作管理制度、硬件管理制度、软件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安全制度等。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管理要求设置电算化会计工作岗位。 电算化会计岗位一般分为:电算主管、输入输出操作、审核记账、电算维护、电算审查等岗位。
第一百六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电算化会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会计电子信息系统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电算化会计岗位在贯彻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前提下,可以与手工会计岗位进行适当合并,如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电算主管、审核记账、电算审查岗位,稽核人员兼任审核记账岗位等。
为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与会计电算化系统有关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输入输出操作与审核记账;
2、电算维护、电算审查与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数据分析以及基本会计工作岗位。
电算主管应当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分工,编制会计人员岗位分工一览表,并在软件中设置操作人员,为每个操作人员分工授权并赋予初始口令。
第一百六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电算化软件运行的基本规程制定所应用的会计软件(如总账软件、工资软件、报表软件等)的运行基本规程。
会计电算化软件应用的基本规程包括:软件的初始化、软件的日常运行、软件的特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软件的初始化规程应当包括:软件运行有关参数的设置,操作人员设置,数据项目的编码方案设置,录入初始数据和数据的校验等。
第一百六十七条 软件的日常运行规程应当包括:手工数据收集,手工数据审核,数据录入,数据校验,数据加工,数据输出等。
第一百六十八条 软件的特定处理规程应当包括:自动转账凭证,分期结转(结账),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维护等。
第一百六十九条 单位应当对会计软件初始化数据进行审查核对,未经审核通过应禁止会计软件投入日常运行使用。
实行电算化后有关原始凭证填制、取得与审核,记账凭证填制、审核,会计账簿登记与结账应当符合本规范前述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管理的要求,制订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会计资料分析方法和分析模型,对机内会计数据进行分析和加工,编写财务会计分析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软件操作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由电算主管授权, 才能上机操作,非指定人员不得操作使用计算机系统。
(二)严格按操作规程、会计业务处理流程及软件的功能操作使用计算机硬件、软件。
(三)必须设置和使用密码口令并定期更换密码口令,不得串用密码口令。
(四)必须设置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内容和权限,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授权分工使用软件的有关功能。
(五)在会计软件运行使用过程中,严禁做直接关机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现场,应当退出会计软件的运行。
(六)不得使用来历不明和各种非法拷贝的软件。
(七)不得对机内数据(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数据)进行程序外直接修改。
(八)不得做有损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如玩游戏、看影碟、违规连接互联网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 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上机操作作必要的记载,并妥善保存上机操作记录,上机记录包括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相适应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各单位用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计算机设备,应由会计部门管理。
会计部门相对独立配置计算机系统的单位,会计电算化网络必须是独立的局域网,用于会计处理的服务器应当具有独立的机房或机柜并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会计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算维护管理;会计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应当具有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的措施,如采用与照明用电相分离的独立电源,并配备不间断电源等。
第一百七十四条 计算机系统硬件出现故障,应报告有关领导,并由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非指定的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未经电算主管同意或授权,任何人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上私自安装、拆卸输入、输出等设备,不得改变系统的运行环境。
计算机硬件维护和升级应当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并且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形成相关的文档资料。
应当经常对有关硬件设备进行保养、清洁、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