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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编号即为*1/3、*2/3、*3/3。分数编号的记账凭证合计数,应当写在本号最后一张分数编号的记账凭证上;其他分数编号的记账凭证无合计数,其合计金额栏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处用单蓝线划掉。
  第九十一条 填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凭证应当填写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全称,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简化。
  (二)会计科目应当依次填写,科目之间不得留有空行;遇到相同会计科目的,应当逐个填写科目全称,不得用符号代替;使用会计科目章的,应当与横格底线平行盖章。
  (三)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编号。
  第九十二条 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相应金额合计应当一致;科目借方金额合计与科目贷方金额合计应当相等。
  第九十三条 记账凭证填制经济业务事项后,其金额栏的空行处,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下至合计金额上划“ ”线注销。
  第九十四条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第九十五条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外的记账凭证,应当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的,应当将原始凭证附在主要记账凭证后面,其他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原始凭证附在某年某月某册某号记账凭证上”字样,或同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填制计提、预提、摊销各项税费、基金等记账凭证,应当附自制原始凭证,列明计算过程。
  采用分数编号法填制的记账凭证,应当将原始凭证附在本号最后一张分数编号记账凭证之后,其他分数编号记账凭证不附原始凭证。
  第九十六条 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按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计算;原始凭证及其附件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第九十七条 记账凭证填写基本内容后,应当由制证人员签名或盖章、稽核人员稽核签名或盖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名或盖章。涉及收款和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记账时,记账人员应当在会计凭证的记账人员栏签名或盖章并划“√”。
  第九十八条 单位应当定期、不定期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并编制科目汇总表。定期汇总的科目汇总表以汇总日期作为填制日期,不定期汇总的科目汇总表以最后经济业务发生时编制的记账凭证日期作为填制日期。
  第九十九条 科目汇总表应当按月或年编制序号,并注明所汇总记账凭证起始号码。经审核无误后,由制单人、审核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条 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登记入账前,发现填写错误,应当重新填制;登记人账后发现填写错误,应当进行更正。
  (一)记账凭证填写错误的更正方法:
  1、会计科目或金额填写错误,应当填制一张内容与错误记账凭证完全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会计科目填写正确,只是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时,可按多记的金额,填制一张与错误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多记金额”;还应在错误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已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更正”。
  2、会计科目填写正确,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时,可采用补充登记法更正。按少记的金额,填制一张与错误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补充登记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同时在错误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已补充登记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
  3、出现重号或漏号,应在重号记账凭证或者漏号号码前后记账凭证的右上角,注明“重号”或“漏号”字样,并在注明的“重号”或“漏号”字样上加盖记账人员名章,同时加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名章。
  (二)科目汇总表编制错误的更正方法:
  1、当月发现科目汇总表编制错误,应当将错误文字或者数字划单红线注销,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责任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划线处加盖名章。划线注销的文字或者数字,必须仍可辨认;数字错误,应当全部划单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隔月发现科目汇总表编制错误,应当根据错误内容填制一张与错误科目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科目汇总表”,同时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更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科目汇总表”,还应在被更正的科目汇总表上注明“已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传票订正”;更正凭证只登记总账,不登记明细账。
  第一百零一条 记账凭证所附的费用支出类原始凭证应在登记会计账簿完毕前,加盖确认报销戳记。
  第一百零二条 经审核无误的科目汇总表、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应当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装订会计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科目汇总表及所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装订为一册;不得将不同月份会计凭证合并装订。
  (二)原始凭证过大时,应当折叠装订,并保证装订后仍能展开查阅。原始凭证过小时,可在记账凭证面积内分开均匀粘贴。
  (三)会计凭证封面内容应当填写齐全。其包括:封面名称,经济业务起止日期,记账凭证起止编号,附原始凭证合计张数,凭证年度、月份,册号,装订、审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名章,装订人必须在装订封条上加盖骑缝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单独装订的原始凭证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不能装订在记账凭证之后的经济合同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一百零三条 单位应当确定适应业务需要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确保会计凭证及时传递。

第八节 会计账簿

  第一百零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经济业务事项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一百零五条 单位应当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各类往来明细账、各类存货明细账、收入支出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等;一般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承兑汇票、有价证券、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固定基金、结余、应付票据、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单位重大事项变更、递延税款、支票使用、发货票收据使用、核销坏账等备查账簿;财产物资保管、使用部门应当设置材料、库存材料、备品等实物资产明细账或保管账、固定资产卡片等。
  第一百零六条 总账、日记账、往来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采用订本式会计账簿,材料、库存材料、备查账簿等其他会计账簿可采用活页式账簿。
  第一百零七条 会计账簿由封面、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账户目录和账页四部分组成。
  (一)封面及其封脊应当标明账簿名称。
  (二)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设置在会计账簿的扉页,其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和公章、会计账簿名称、会计账簿编号、会计账簿页数、启用日期、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及记账人员姓名和名章、交接记录、建账监管印章等。
  (三)账户目录包括账户名称、账户编号和所在初始页号。
  (四)账页的内容和格式依据各账户核算范围内容选择和设置。账页一般分为金额三栏式、金额多栏式、数量金额式等通用或专用格式。
  单位应当根据各账户核算内容的需要,正确选用不同账页格式的会计账簿。
  第一百零八条 单位应当使用印有财政部门建账监督管理专用章的会计账簿。
  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有关建账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办理建账手续: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
  (二)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
  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名称变更时,应当于三十日内持有关建账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和相关证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 启用会计账簿,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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