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及成本费用的计算;
(六)结余或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会计核算:
(一)建账。依法取得和启用会计账簿。
(二)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首先取得外来原始凭证或填制自制原始凭证或根据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同时填制自制原始凭证。
(三)审批原始凭证。根据单位制定的相关原始凭证审批程序制度,由审批人进行审批。
(四)审核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五)填制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号。
(六)审核记账凭证。由复核人员、稽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填制记账凭证内容的齐全、真实、准确性,以及所附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
(七)填制科目汇总表。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并按汇总合计数填制科目汇总表。
(八)审核科目汇总表。由稽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对科目汇总表审核。记账凭证较少的单位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则不经过上项和该项核算程序。
(九)登记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
(十)试算平衡。累计核对总账各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是否等于贷方余额合计,本级账户发生额、余额是否等于所属各明细账户累计发生额、余额合计。
(十一)对账。核对账账、账证和账实是否相符,对发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调整。
(十二)结账。按规定结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
(十三)过账。年度终了应当对各账户进行年结,并将本年度年结余额结转至下年度新启用会计账簿的各相应账户中。
(十四)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登记完毕的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节 会计记录书写
第五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含大写数字,下同)应当使用中文,小写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五十七条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单位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同时使用两种文字进行会计记录时,两种文字应当分上、下书写在同一行内;一般中文应当书写在下方。
第五十八条 单位在境外的所属单位,可以使用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文字进行会计记录,也可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同时使用中文记录;但向国内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使用中文反映。
第五十九条 单位手工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黑或黑墨水;填写多联原始凭证、会计报表可以使用蓝或黑油圆珠笔。
第六十条 具有冲销、抵减性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记录可以使用红墨水(油)笔书写:
第六十一条 一式多联原始凭证应当使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具备复写功能的多联原始凭证,不准再使用复写纸。
第六十二条 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上填写的文字以国家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不得自造简化字;填写的文字和数字除字迹须清晰、工整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文字和数字的填写一般应当占本行的下二分之一空距。
(二)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的书写,不得连笔写,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手写字体应当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应当一致。
2、手写数字按格次填写;无格次的,数字间的间距应当相同。
3、手写“6”应当上出头;手写“7”和“9”应当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手写“0”时,字高、字宽应当与其他数字相同;手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4、填写原始凭证时,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币种符号或者名称简写加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人民币符号为“¥”;外币名称简写和符号按国际惯例。
5、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未印有位数的可用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6、无位数格次填写的阿拉伯数字,元位以上可以每三位数点一个分位点“,”;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也可以用半角空格表示。
(三)填写的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并符合下列要求:
1、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圆)、角、分;填写时,不得用O、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仨、另等简化字字样代替。
2、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3、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常用货币名称为:“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澳门元”、“卢布”等。
4、未印有位数的,填写大写金额数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填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元伍角陆分。
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l,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又如l,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元伍角陆分。
5.印有位数的,填写大写金额数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填写:
数字之间有几个“0”,均应逐位填写“零”。
大写金额数字前有空位的,应当在数字前用“X”(视野注:带圈)逐位补齐。
(四)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代替填写。常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如下:
1、重量:毫克(mg)、克(g)、千克(kg)、吨(t);
2、长度:毫米(mm)、厘米(cm)、米(m)、千米(km);
3、面积:平方厘米(cm2)、平方米(m2);
4、体积:立方厘米(cm3)、立方米(m3);
5、容量:毫升(ml)、升(l);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上涂改、挖补、刮擦和用涂改药水涂改。
第四节 会计印章
第六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刻制会计印章,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使用。
第六十五条 财务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法人代表名章、业务专用章,由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统一设计和刻制;其它会计印章,自行决定刻制。
第六十六条 会计印章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会计印章一般应由以下人员保管和使用:
1、法人代表名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指定的非出纳员保管使用;
2、财务专用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
3、科目章、已报销入账章由相对使用人员保管使用;
4、会计人员名章由本人自行保管使用;
5、单位名称及账号条形章由经营部门或出纳员保管使用;
6、业务专用章由各业务经办人保管使用。
(二)涉及资金安全的会计印章,应当有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避免出现印章无人监管的情况。
(三)会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规定用途和范围用印,不准交由非责任人用印,不准在空白单证及纸张上用印。
(四)会计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单位使用的,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员监督用印。
(五)启用、封存或销毁会计印章,应当填制会计印章启用、封存或销毁表;会计印章(会计人员名章除外)应当随会计人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变更保管人应当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做出记录。
第五节 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使用
第六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及其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