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加强乡村债务管理。财政所应严格控制乡村债务发生,对于新发生的债务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应帮助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积极化解旧债,协助做好清欠工作。县财政局和乡财政所应对乡村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财政所年末应对乡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后按要求及时登记《乡镇债务台账》(附件8),同时,协助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机构对村组织债务进行清理。县财政局应定期组织对乡村债务情况进行检查,对债务变化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分析变化原因;对于当年新发生债务数额较大,即年内单个乡、村超5万元、全县超30万元的,应于次年三月末前报告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严格乡村资产管理。财政所应建立乡镇资产台账,每年组织对资产进行盘点,切实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乡镇固定资产处理,应用报告单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变动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同时,应积极参与村组织资产的管理,加强监督,协助建立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发现资产丢失的,应及时用报告单报告县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乡镇财务公开制度。乡镇财政必须按照《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决算和债权债务等事项必须在第一季度内公示,预算执行情况必须按《财政预算支出公示表》(附件3)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章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组织指导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创造有利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能力建设和工作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向乡镇财政提供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资金指标、具体要求等方面信息,及时将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制发的涉农资金政策、管理办法、资金指标等相关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和财政所;相关职能机构在下达或拨付乡镇补助性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时,应填制《财政涉农资金下达拨款通知书》(附表四)给相关财政所,并抄送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确保乡镇财政全面掌握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额度、项目要求等信息,确保实施有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