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对项目资金监管作用。财政所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的项目资金,应参与项目的立项申报、跟踪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对在乡镇范围内未纳入乡镇预算的建设项目资金,应做好协作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预算编制管理。财政所对纳入乡镇本级预算的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预算,严格审核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经实地察看、评估核审后,签署对项目申报的意见,对于申报不实的,可以拒绝签署意见,必要时用报告单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财政所应对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按季向县财政局报告;做好项目支出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使用报告单向县财政局报告评估验收和考评结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六条 加强对协作监管项目的管理。财政所对于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建立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事业单位、村组、农场、企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资金项目信息,及时实施监管,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对于项目资金拨到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村组、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企业的,应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项目施工不实、资金使用不符、支出违规、效果不良等情况,应及时用报告单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十七条 做好项目资金公示。财政所对于纳入乡镇预算的项目,应在年末前按照《涉农建设项目资金公示表》(附件2)进行公示。对未纳入乡镇预算的协管项目,县财政局年末前应委托相关财政所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使用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八条 建立乡镇项目资金库。财政所应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林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建设。乡镇项目资金库包括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开工完工时间及根据基础数据建立的《涉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台账》(附件6,简称项目台账)、《涉农建设监管项目管理台账》(附件7,简称监管项目台账)等。财政所应根据上级财政和其他部门下达项目资金的文件和项目完工验收单等资料,及时登记项目台账;对于未纳入乡镇预算的项目资金,应根据实地察看或抽查情况登记监管项目台账。
第四章 乡镇财政预算和村级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乡镇财政应健全预算管理、乡镇资产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严格乡镇财政支出、会计核算和资产、债务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