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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农民的补助性资金实行县级国库机构统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账核算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对各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县财政局应将有关设立补助性资金专户的信息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农民的资金应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卡)通”相结合的发放制度,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金融代发机构,签订委托代发协议,由受托金融机构制折(卡)发放,农户凭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到金融代办机构支取。财政所负责发放“一折(卡)通”农户的存折(卡),并保证及时、安全、便捷地分发到农户。
  第九条 切实把好补助信息核实关。财政所应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涉及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实人口、耕地面积、粮食品种面积、粮食产量等补助资金信息,对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等,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填制《乡镇财政所报告单》(附件9,以下简称报告单),向县财政局报告。经财政所确认的乡镇范围内基础信息数据,方可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十条 认真执行补助性资金告知制度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公示制度和告知制度。县财政局相关职能机构应及时将有关补助资金的政策和补助对象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或印制成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财政所应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把有关《公开信》、《粮食补贴通知书》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按照相关政策可以公示的资金,财政所应将经初步核实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按《财政补助性资金公示表》(附件1)格式,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经公示发现有不实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必要时用报告单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补助性资金基础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主要包括:各种补助项目的制度政策、相关基础数据的来源及根据基础数据建立的《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台账》(附件5)和各项补助资金发放明细、数据报表存盘等。财政所应与乡镇政府有关单位做好乡镇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及时登记台账,建立分类档案,基础信息变化时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数据库应由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整治、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建设等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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