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财乡[2010]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财政部《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精神,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提升财政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是指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资金监管由县(市、区,乡镇财政由地级市直管的市)财政局(以下统称县财政局)及其派出机构乡镇财政所、分局(以下统称财政所)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是贯彻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五条 补助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对农民的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农村优抚对象补贴、农村独生子女奖励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村干部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生活补助、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医疗救助等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资金及各种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六条 在县级范围(含乡村,下同)内的财政补助性资金由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和财政所共同管理,以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为主,财政所协助配合。县财政局应本着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资金管理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各相关职能机构和财政所的具体监管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财政性补助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