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60号 2010年07月0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 号),设立四川省水利厅(简称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承担的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划给省扶贫移民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