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台资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财税支持。支持台资企业使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材料和产品,对符合我省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给予扶持;对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积极指导和帮助争取中央财政节能减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台资企业投资的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五)台湾农民创业园内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予以倾斜安排,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园区内种植、养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设施等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办公楼、厂房、生活用房等占用农业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二、加强对台资企业的融资支持
(六)加大对台资企业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积极向总行争取,对符合国家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四川台资(外资)企业给予适当的信贷倾斜。
(七)减轻台资企业还贷压力。对生产经营一贯良好,因受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贷款重组,帮助台资企业缓解还贷压力。
(八)创新金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保理、动产质押等多种新的金融抵押担保产品。支持台资企业协会牵头,组织台资企业联合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九)积极推进川台金融合作。加快我省金融机构与台湾金融机构合作进度,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两岸金融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时优先批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在政策和条件允许时可成立合资银行,服务台资企业。
三、鼓励台资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十)加强台资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台资企业独立建立或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共建各种形式的企业研发机构,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支持台资企业委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开发科技项目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台资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台资企业在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科技奖励,有关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