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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8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高尔夫球暂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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