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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中小局发[2009]32号)


各市(州、地)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应向其主管中小企业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如下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一)担保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1);

  (三)专家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五)经审计的最近1年完整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六)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见附件3)。

  (七)其它有关资料(内控制度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经贸委(局)要会同同级地方税务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和“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资格的审查、推荐工作。各市(州、地)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做好相关转报工作,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5月10日前分别报省中小企业局政策法规处和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各市(州、地)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并按规定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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