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68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20%比例计算。
(二)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郊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按照10%比例计算。
(四)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5%比例计算。
(五)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比例计算。
二、各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分别报省、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