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是否计入征税收入的复函
(黔地税函[2009]169号)
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石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是否计入征税收入的请示》(黔城客呈〔2009〕3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现函复如下:
石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批准,由财政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款“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规定。因此,遵义市公共汽车公司收到的石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