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更新调查及相关调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更新调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市建设局提供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更新调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更新调查;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污染源更新调查,会同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完成农业源更新调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更新调查;
市统计局配合环保局提供与更新调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更新调查;
各镇区要继续沿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人员架构及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更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更新调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调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更新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更新调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调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镇区的更新调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更新调查的技术路线。
1、加强监测。市普查办成立市污染源监测小组,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
2、加强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市普查办负责各镇区调查员和各部门调查指导员的培训,各镇区普查办负责本级调查员及调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参加调查的人员都经过培训。
3、加强数据审核。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更新调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镇区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求重新调查。市、镇两级要建立更新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更新调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4、现场核查。市普查办负责数据现场核查,制定现场核查工作方案,确保更新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并能够通过国家和省的质量抽查。
(三)经费保障。
我市更新调查所需经费由市、镇区共同负担,纳入两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经费主要用于更新调查方案制定与评审、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与核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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